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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法律】《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一)

网络   2019-04-08 15:33 11040 0

为了适应新的情况和任务,越南国会决定修改1980年宪法。

在数千年的历史中,越南人民为建立和保卫自己的国家而辛勤劳动、英勇战斗。在这一过程中,锻造出了民族的统一、人道传统和坚定不移、不屈不挠的斗争品格,建立并养育了自己的文化传统。

 

自1930年以来,越南人民在胡志明主席创建并锻造的越南共产党的领导下,从事了长期的、艰苦的革命斗争,胜利地进行了“八月革命”并于1945年9月2日建立了越南民主共和国。在以后的几十年中,我国各族人民连续战斗,在全世界各国朋友尤其是社会主义国家和邻国的宝贵帮助下,取得了辉煌的胜利,特别是历史性的奠边府战役和胡志明战役,打败了殖民主义和帝国主义发动的两次侵略战争,解放并恢复了祖国的统一,完成了人民的国家民主革命任务。在1976年7月2日,统一了的越南国会决定将国家的名称改为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全国进入了向社会主义转变、毅然全力建设国家、坚决保卫祖国以及履行国际义务的时期。

 

在连续的抵抗战争和祖国建设期间,越南曾施行1946年宪法、1959年宪法和1980年宪法。

 

1986年以来,我国人民开始进行了由党的第六次代表大会发动的全面改革和更新,取得了非常重要的初步成果。为了适应新的情况和任务,国会决定修改1980年宪法。

 

现行宪法决定了越南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军事和国防制度,越南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结构,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运作原则;并使人民是主人的国家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化,国家实行管理和党的领导。

 

在按照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和胡志明的思想贯彻执行国家建设的政治纲领、向社会主义转变的时期,越南人民将团结如一,坚持自主建国的精神,与世界所有国家奉行独立、自主、和平、友好与合作的外交政策,严格认真地遵守宪法,加快改革和更新,建设和保卫自己的国家。

 

 

第一章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政治制度

第一条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是一独立、自主和统一的国家,其完整的领域包括它的陆地、沿海岛屿,领空和领海。

 

第二条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是人民的国家,由人民所组成,为了人民。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以工人阶级与农民和知识分子联盟为基础的人民。

 

第三条

国家保障并不断地促进人民在所有领域中作为主人的权利,严厉惩罚所有对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侵犯。努力建设成一个强大繁荣的国家,为所有公民保障社会公正、福利、自由和幸福以及为他们全面发展的条件。

 

第四条

越南共产党坚持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和胡志明思想,作为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和工人阶级,劳动人民和全民族利益的忠诚代表,是担负领导国家和社会的力量。

所有政党组织都应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第五条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是同居于越南土地上的各不同民族的统一国家。

国家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互相帮助的政策,禁止一切民族歧视和民族分裂行为。

各民族有权使用自己的语言、文字,保持自已的民族特征和培养自己的优良习惯、传统和文化。

国家实行全面发展的政策,以逐步改变和提高少数民族的物质和精神的生活条件。

 

第六条

人民通过国会和人民议会行使权利。国会和人民议会是代表人民的意志和愿望的机构,由人民选举产生并对人民负责。

国会、人民议会以及其它国家机构,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织产生和发挥作用。

 

第七条

对国会和人民议会的选举,按照全体平等、直接选举的原则以秘密投票的方式进行。

当国会的代表或人民议会的代表不受人民的信任时,选举人或国会可以撤销国会代表的资格;选举人或人民议会可以撤销人民议会代表的资格。

 

第八条

所有国家机构和国家公务人员以及雇员都应尊重人民,以高度奉献的精神为人民服务,与人民保持紧密的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并接受人民的监督。他们应坚定地与一切官僚主义、傲慢自大、独裁主义和腐败现象作斗争。

 

第九条

越南祖国前线和它的成员组织构成人民管理国家的政治基础。祖国前线培育了民族统一的传统,加强了人民之间的政治和道德的凝聚力,参加了人民政权的建设和巩固工作,并与政府一起维护和保障人民的合法权利,鼓励人民行使他们作为主人的权利并严格认真地尊重宪法和法律,监督国家机关、选举的代表、政府官员和雇员的行为。

国家为祖国前线和它的成员组织创造有利的条件,以使其能有效地发挥作用。

 

第十条

越南总工会,作为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的社会性政治组织,与国家机关和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一起关注和保障工人、公职人员和其他劳动人民的利益;参加对国家机构和经济组织的活动的检查和监督;在建设和保卫祖国中教育干部、工人、公职人员和其他劳动人民。

 

第十一条

公民在基层行使作为主人的权利、参加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他们有义务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国防、社会治安和组织公共生活。

 

第十二条

国家按照法律管理社会,并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法制。

一切国家机关、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民武装力量和公民都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参加防止犯罪和反对违反宪法、法律的犯罪和行为的斗争。

所有对国家利益和集体、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的侵犯,都要受到依法惩罚。

 

第十三条

越南人民的祖国神圣不可侵犯。所有损害祖国的独立、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损害建设和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的阴谋和行为,都将依法受到严励的惩罚。

 

第十四条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奉行与世界各国和平友好相处和发展国际联系与合作政策,无论各国的政治社会制度如何。在互相尊重独立、主权与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平等和互助的基础上,增强与社会主义国家和邻国的友谊团结;积极支持世界各国人民争取和平、民族独立、民主和社会进步事业而进行的共同斗争并作出贡献。

 

第二章 经济制度

第十五条

国家通过对市场机制的调控来发展社会主义的多种经济成分的市场经济。具有各种不同生产方式和经营方式的多种成分的经济结构,是以全民所有制和集体、个人所有制为基础的,其中,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是核心。

 

第十六条

国家的经济政策是建设一个人民生活繁荣的强国,通过解放一切生产力,使国家、集体、个人的以及不同形式的私人资本和国家资本等各种经济成份充分发挥其潜能,并加强原材料和技术领域的基础建设,扩大与国际市场的经济、科学和技术的合作与交流。

 

第十七条

土地、森林、河流与湖泊、水源、地下自然资源,领海、大陆架以及领空的资源,国家在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科技等不同部门和领域的企业和工程所投的资金和财产,以及国家在外事、国防方面所投的资金和财产和法律规定应当属于国家的财产,都应属于全民所有。

 

第十八条

国家依照法律根据整体计划负责对土地的统一管理,并保证土地的有效合理的使用。

国家可以将土地划归组织或个人来长期稳定的使用。

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有义务确保对土地的保护、补养、合理开发和经济使用,同时依法享有对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第十九条

在国民经济中起主导作用的关键部门和领域中的国有经济成分应得到加强和发展。

鼓励国营经济组织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的自主权,并保证其得到有效的行使。

 

第二十条

公民在生产和经营领域投入资金和人力进行合作所建立的集体经济,在自愿、民主和互利的基础上,可以组织各种经济形式。

国家将促进联营并发展有效益的集体经济。

 

第二十一条

个体经济和私人资本经济,可以选择自己的生产和经营形式,有权在有利于社会生活的部门和商业领域开展经营,经营的规模和经营活动不受任何限制。鼓励发展家庭经济。

 

第二十二条

各种经济成分的生产、经营组织都必须完全承担对国家的义务,在法律面前平等;其合法资本和财产受国家的保护。

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可以依法与个体经济一起加入有限责任公司或国内外的经济组织。

 

第二十三条

个人和组织的合法财产不实行国有化。

在必要的情况下,为了国防的安全和国家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购买或征用个体或组织的财产,并按照通行的市场价格予以赔偿。

国家征购的程序由法律规定。

 

第二十四条

国家发展外向型经济并实行统一管理,在尊重独立、主权和互利以及对国内生产的适当保护的原则下,与各国和国际经济组织发展不同形式的经济关系。

 

第二十五条

国家鼓励外国组织和个人按越南的法律和国际法以及国际惯例在越南进行资本或技术投资;国家保障外国组织和个人的合法资本和财产以及其他利益。外国投资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

国家为国外定居的越南人回国投资创造条件。

 

第二十六条

国家通过法律、计划、政策统一管理国民经济。在各部门、各级之间实行责任分工和分级管理;使个人、集体和国家利益结合起来。

 

第二十七条

一切经济、社会和国家管理活动必须实行节约政策。

 

第二十八条

一切非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一切破坏国民经济的行为,一切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和公民合法权利和利益的行为均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国家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执行国家关于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各项规定。

国家禁止一切毁坏资源和环境的行为。

 

第三章 文化、教育、科学、技术

第三十条

国家和社会保存和发展越南文化:民族的、现代的、人文的;继承和发展越南各民族文化的价值,胡志明思想、道德、品格;吸收人类文化的精华;发挥人民的创造才能。

国家统一管理文化事业。禁止传播反动、颓废的思想和文化;破除迷信和不良习俗。

 

第三十一条

国家为公民的全面发展创造条件,教育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生活和工作,保持淳风良俗,建设有文化、幸福的家庭,国家提倡爱祖国、爱社会主义制度、有真正国际主义精神,同世界上各民族友好与合作。

 

第三十二条

文学、艺术为培养越南人民高尚的人品和灵魂服务。

国家投资发展文化、文学艺术,为人民享受有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创造条件。

国家发展文化艺术活动形式的多样化,鼓励开展群众性的文学艺术活动。

 

第三十三条

国家发展通讯、新闻、广播、电视、电影、出版、图书馆和其它大众通讯设施工作。禁止危害国家利益、败坏越南人民良好人品、道德和生活习惯的文化、通讯活动。

 

第三十四条

国家和社会保存、发展民族文化遗产;关心保存、收藏、修复、建造、保护历史、革命遗迹、文化遗产、美术工程、名胜古迹,并发挥它们的作用。

禁止破坏历史、革命遗迹、公共美术工程和名胜古迹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教育和培训是基本的国策。

国家发展教育以提高人民的文化水准,培训人力资源和培养人的能力。

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公民的人格、人品和能力,培养具有民族自尊和高尚品德并决心为祖国的繁荣富强而奋斗的富有生气和创造力的劳动者,以适应国防和国家建设的需要。

 

第三十六条

国家对全国的教育制度包括教育目标、课程、教材、教育计划、教师的标准、考试制度以及学位制度方面实行统一管理。

国家将保证教育体制的平衡发展:学前教育、普通教育、职业教育、大学和研究生教育、普及的初级教育;消除文盲教育;发展国办的、私办和其它的各种类型的学校。

国家优先给予教育投资,并鼓励其它来源的教育投资。

国家对山区、少数民族地区特别是困难地区的教育发展实行优先的政策。

群众组织、首先是胡志明共产主义青年团、社会和经济组织、家庭和学校负有教育青少年和儿童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科学和技术在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中起关键的作用。

国家制定和实行全国的科技政策:发展先进的科学技术,保证各学科的协调发展,为政策、法律的制定提供科学的理论基础;更新技术,发展生产力,提高管理能力,确保经济发展的质量和速度并对国防的保障做出贡献。

 

第三十八条

国家设立科学基金并鼓励各种来源的投资,对前缘科学技术予以优先投入,做好培养与合理使用科学家、技术专家尤其是具有先进水平的熟练工人和技术工人;为科学家的发明贡献创造有利的条件,促进多种形式的科学研究组织和方式;使科学研究与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相联系,把科学研究和教育与生产经营紧密结合起来

 

第三十九条

国家投资、发展和保障统一的人民健康保护事业,利用和组织一切社会力量来建立和发展预防式的越南医学;防病与治病相结合,发展现代医学药学和传统医学药学并使之互相结合,把国家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与人民群众的卫生健康结合起来,建立卫生健康保险并为全体人民享受健康医疗保护创造有利的条件。

国家对山区居民和少数民族群众实行的卫生健康计划赋予优先。禁止任何个人或组织非法生产或销售有害于人民健康的医用器械和药品。

 

第四十条

国家、社会、家庭和所有公民都有义务保护和关心母亲和儿童,并执行计划生育政策。

 

第四十一条

国家和社会在越南开展具有全国性的、科学的、群众性的体育文化活动。

国家对体育活动实行统一管理;规定学校教育所需的必修体育教育科目;鼓励和帮助各种形式的群众自发的体育文化活动的发展;为全国性的群众体育活动的不断展开创造必需的条件;把专业体育活动放在重要位置,锻炼培养体育人材。

 

第四十二条

国家和社会发展旅游事业,发展和鼓励国内外的旅游。

 

第四十三条

国家扩大与国际间在文化、信息、文学、艺术、科学、技术、教育、卫生、体育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第四章 保卫越南社会主义祖国

第四十四条

保卫越南社会主义祖国和维护国家的安全是全体人民的事业。

国家通过全体人民巩固和加强国防和人民的安全,人民武装力量起着核心作用;调动全民的各种力量稳固地保卫祖国。

国家工作人员、经济和社会组织以及所有公民都必须尊重并履行法律规定的保卫国家安全和国防的义务。

 

第四十五条

人民武装力量绝对忠诚于祖国和人民,负有保卫祖国的独立、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保卫杜会的安宁和秩序,保卫社会主义政权和革命成果,并同全体人民一起建设国家。

 

第四十六条

国家建立正规的、经过战斗洗礼的并逐步现代化的人民革命军队,在建设和国防相结合,人民武装力量与全体人民的力量相结合,以及全国整体反抗外国侵略的传统力量与社会主义制度的力量相结合的基础上,保持国家的力量和有力的地方民兵力量。

 

第四十七条

国家建立正规的、受过良好训练的并逐步现代化的人民革命安全力量,依靠人民并作为保卫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安宁的人民运动的核心,保障政治稳定和公民的自由民主权利,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和社会主义财产,防止和打击各种形式的犯罪。

 

第四十八条

国家培养人民的爱国主义和革命的英雄主义精神,对人民进行国防和安全教育,推行义务兵役制度,实施恰当的军人家庭政策,建立国防工业,为武装力量提供装备,把国防与经济发展相互结合起来;保障军官、士兵、国防工人和工作人员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条件,建设强大的人民武装力量并不断地加强国防的能力。

 

第五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九条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公民是享有越南国籍身份的人。

 

第五十条

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内,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个方面的人权得到尊重,并在公民的权利上和宪法、法律的规定中充分体现出来。

 

第五十一条

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不可分割。

国家保障公民的权利,公民必须履行对国家和社会的义务。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由宪法和法律规定。

 

第五十二条

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

 

第五十三条

公民有权参加对国家和社会的管理,讨论整个国家或当地的一般事务;有权向国家工作人员提出请愿或建议,有权在国家举行的任何公决中投票。

 

第五十四条

所有公民,不分民族出身、性别、社会地位、信仰、宗教、教育程度、职业和居住期限,凡年满18岁者都有选举权,年满21岁者依法享有被选为国会和人民议会代表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工作是公民的权利,也是义务。国家和社会制订计划,为工人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第五十六条

国家制定颁布劳动保护政策和制度。

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身薪人员的工作时间和工资、休息、社会保险方面的制度由国家规定;国家鼓励劳动者的其它社会保险形式。

 

第五十七条

公民有权依法自由地从事经营。

 

第五十八条

公民有权拥有合法收入、储蓄、房屋、个人财产、生产工具,在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中的资本或资产;有权使用按照宪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由国家划给的土地。

国家保护公民的遗赠权和继承权。

 

第五十九条

教育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初级教育实行免费和义务制度。

公民有权得到各种形式的普通或职业教育。

国家和社会鼓励有天赋的儿童和学生努力发展其才能。

国家提供学校经费和授予奖学金。

国家和社会为残疾儿童享受适当的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提供适宜的条件。

 

第六十条

公民有权从事科学和技术研究、发展、发明、创新、技术实验、生产合理化,和从事文学、艺术创造和批评以及其它文化活动。版权和工业版权受国家保护。

 

第六十一条

公民有权享受保健医疗。

国家制定关于医疗费用以及医疗费减、免的规章。

公民有义务遵守防病和公共卫生的法规。

严厉禁止非法生产、运输、销售、储存和使用鸦片和其它麻醉药品。国家对吸毒和某些危险性的社会病实行强制管理。

 

第六十二条

公民有权依照法律和计划从事房屋建筑。房客和房东的利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三条

所有公民不分性别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的所有方面,都享有平等的权利。

严厉禁止任何对妇女的歧视和对妇女尊严的侵犯。

妇女和男子同工同酬。女工享受女性保护。公共职员和工薪的妇女有权享受法律规定的足薪产假。

国家和社会为提高妇女在各方面的知识和能力以及充分发挥其社会作用创造有利的条件。为减轻妇女在家庭中的工作量并为妇女在生产、工作、学习、医疗、休息和履行母亲的义务方面创造良好的条件,确保妇女家庭、儿童医疗监护、托儿所、幼儿园和其它社会福利设施的发展。

 

第六十四条

家庭是社会的核心。

国家保障婚姻和家庭。

男女公民在自愿、进步、一夫一妻制和夫妇平等的原则下享有婚姻权。

父母有义务教养子女成为对社会有用的公民。儿童有义务尊敬和照顾祖父母、父母。

国家和社会不允许在家庭中歧视儿童。

 

第六十五条

国家、社会和家庭有义务保护、关怀和教育儿童。

 

第六十六条

国家、社会和家庭为青少年的学习、工作、创造以及为其文化智能和体能的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对青少年进行民族传统、伦理以及公民义务意识和社会主义理想教育,鼓励他们成为创造劳动和保卫祖国的先锋。

 

第六十七条

国家对战争残废、伤员和受到战争创伤的家庭实行优惠待遇,为失去能力的战士恢复劳动能力创造条件,帮助解决适宜于其健康状况的工作并使其过上稳定的生活。

为国家作出贡献的个人和家庭应得到奖励并应受到适当的照顾。

没有家庭生活来源的老人、残疾人和孤儿有权得到国家和社会的帮助。

 

第六十八条

公民在国内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有依法出国和回国的自由。

 

第六十九条

公民享有言论出版的自由;有权获得信息资料,有权依法集会、结社和游行示威。

 

第七十条

公民享有信仰和宗教的自由,可以参加或不参加任何宗教。所有宗教在法律面前平等。

宗教所有的公共场所受法律的保护。

任何人都无权干涉宗教和信仰的自由,也无权利用宗教和信仰的自由来违反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第七十一条

公民的人身不受侵犯,其生命、健康、荣誉和尊严受法律保护。

除非是严重犯法的现行犯,否则,公民非经人民法院授权、或由人民检察院授权或批准,不得予以逮捕。

逮捕和拘留必须依法进行。

严厉禁止任何形式的对公民的荣誉、尊严的强制、侮辱和侵犯。

 

第七十二条

公民非经法院判决并已生效,不得被认为是罪犯并受惩罚。

公民受到非法逮捕、扣留、起诉和判决的,有权得到损害赔偿和恢复名誉。任何人非法逮捕、扣留、起诉和判决他人并造成他人损失的,都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七十三条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非经法律授权,任何人都不得未经主人允许进入别人的住宅。

个人的和畅通无阻的通信、电话和电报通讯受保障。只有依法被授权者才有权进行住宅搜查,开启、检查和扣押公民的信件、电报通讯。

 

第七十四条

公民有权以国家赋予的资格对任何国家机关、经济和社会组织、人民武装力量组织或个人的违法行为提出控告或检举。

公民的控告和检举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予以调查和处理。

任何对国家利益或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的侵害都必须得到及时严肃的处理。受害人有权依法得到损害赔偿和恢复名誉。严禁对控告和检举者打击报复和旨在诬陷和伤害他人而滥用控告和检举权。

 

第七十五条

国家保护海外越侨的合法权益。

国家为海外越侨与其家庭和祖国保持紧密联系以及为其故乡和国家的建设作贡献而创造有利条件。

 

第七十六条

公民必须忠诚于祖国。

背叛祖国是最大的犯罪。

 

第七十七条

保卫祖国是越南公民神圣的义务和高尚的权利。

服兵役和参加全民的国防建设是公民的义务。

 

第七十八条

公民保护国家的财产和公共利益义不容辞。

 

第七十九条

公民必须遵守宪法、法律,保卫祖国的安全、社会的秩序和安宁,保守国家秘密,遵守社会公德。

 

第八十条

依照法律的规定纳税和参加公共事业劳动是公民的义务。

 

第八十一条

合法居住于越南的外国人必须遵守越南宪法和法律。

外国人的生命、财产和合法权益有权受到国家依照越南法律的保护。

 

第八十二条

因参加争取自由、民族独立、社会主义、民主与和平,或从事科学研究而受迫害的外国人,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可以考虑提供庇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