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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法律】《外商在越南从事商品进出口和分销活动的有关规定》

网络   2019-03-28 17:30 11900 0

根据越南加入世贸组织(WTO)和中国-东盟自贸区(CAFTA)有关承诺,外国投资者或外资企业可在越从事商品进出口和分销活动。

一、基本情况


根据越南加入世贸组织(WTO)和中国-东盟自贸区(CAFTA)有关承诺,外国投资者或外资企业可在越从事商品进出口和分销活动,规定如下:


(一)商品进出口。根据2007年2月12日越政府颁布的23/2007/ND-CP号决定,外国投资者或外资企业可向投资审批部门申请进出口经营权,获批准后,可直接向经销商购买商品并出口,也可从国外进口商品后出售给经销商,进出口手续可直接在越海关办理。


(二)商品分销。越允许外商提供合法进口商品和国产商品的佣金代理、批发、零售等服务,但必须与越合伙人组建合资企业,外资股比不超过49%。2009年1月1日始取消股比限制。外商经营的商品不包括:水泥和水泥烧块、轮胎(不包括飞机轮胎)、纸张、拖拉机、机动车、轿车和摩托车、铁和钢、视听设备、葡萄酒和烈性酒、肥料等。2010年7月1日始取消商品限制。关于特许经营服务,外商必须与越合伙人组建合资企业,外资股比不超过49%。2008年1月1日始取消股比限制。


(三)从事商品进出口和分销活动的外商需定期向投资审批部门报告财务情况。投资审批部门每个季度定期向工贸部报告审批、取消、补充、修改投资许可的情况。


二、有关手续


(一)商品进出口。外商首次投资于越南,申请经营商品进出口,需要申办投资许可证。已在越投资的企业申请经营商品进出口,只需在原投资许可基础上补办手续即可。投资审批部门不需征求工贸部意见。


(二)商品分销。外商首次投资于越南,申请经营商品分销,需要申办投资许可证。投资审批部门需征求工贸部意见。已在越投资的企业增加商品分销服务,需补办申请手续。投资审批部门征求工贸部意见后,可颁发新的投资许可证后同时收回原许可证。


(三)外资企业已设立一级零售体系后,如增设新的零售体系,需向投资审批部门申办有关手续。投资审批部门需征求工贸部意见。


三、分销业现状


目前,越分销业规模较小,网点布局分散,集约化程度低,以传统商店和集市为主,经营方式较落后。全国现有各类分销市场9000个,其中75%为农村集市,购物中心、超市、连锁店等现代业态未形成规模,主要分布在河内、胡志明市、海防、岘港等大中城市。据越方统计,2005年全国商品零售总额中,传统商店占46%,农村集市占44%,购物中心和超市等仅占10%。同分销业密切相关的物流业发展滞后,全国尚无专业物流园区和物流中心,无商品配送中心,亦无专业物流企业,港口、仓库、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较落后。分销业发展空间较大。